國際事務組International Affairs Section

海外僧侶研修(非學位)

【申請資格】

中國大陸地區現就讀(或任教)佛學院之出家僧眾,須由就讀學校推薦並出具推薦函。申請就讀學士班者,須具備高中以上或同等學歷;申請就讀碩士班者,須具備大學(高校)或佛學院本科畢業之學歷。

【申請期限】

每期依簡章公告日期受理報名。原則上,申請上學期(秋季班)訪問者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請下學期(春季班)者於每年八月底前提出。

【研修期限】

 至少一學期,最長不逾一年。

【申請程序】
(一)須具備之申請資料:
1.申請表(請點選)(請寄word檔)
2.學經歷(請另以Word電子檔或A4紙張撰寫,包括學習動機等)(word檔或pdf檔均可)
3.自傳(格式參考申請表)(word檔或pdf檔均可)
4.研修計畫(格式參考申請表)(word檔或pdf檔均可)
5.最高學歷證明(掃描.jpg電子檔)
6.現就讀佛學院之在學證明書或常住寺院開立之職務證明(掃描.jpg電子檔)
7.現就讀之佛學院或常住寺院之推薦函(須用印)(掃描.jpg電子檔)
8.個人戒牒(掃描.jpg電子檔)
9.個人照片(.jpg電子檔)
10.身份證正反面(掃描.jpg電子檔)
以上資料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承辦人:呂幼如 /電郵:luyouru@dila.edu.tw


【簽證】
經校內審查通過後,研修學僧之「入台許可證」由本校代向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大陸地區人民赴台通行證」則由申請人自行向大陸地區相關機構申辦。

【費用】
學雜費、醫療保險費及住宿費用視當年度捐贈經費(或學僧意願)酌予補助,若當年度無捐贈經費,則須自付學雜費及保險費,本校免費提供膳宿。

【研修及管理】
(一) 課程選修:
1.本系所開課程以佛學學術研究為主,並未提供「寺院管理」或「僧眾管理」等課程,請申請學僧斟酌個人之研修計畫,再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2.每學期必須修習8至14學分,研修結束,學行績優、成績及格(學士班60分、研究所70分)者,酌予核發成績證明,唯依據現行政令規範,不核發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將寄至原就讀之佛學院,以作為學分抵免之參考。
(二) 生活管理:研修期間之生活作息,均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及臺灣地區相關法令,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本校得提前終止研修學僧之研修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