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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甄選簡章

1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甄選簡章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依據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甄選簡章。
貳、進修性質及時間:
選送學生為訪問交換學生身分,赴歐美重點大學進修 1 年。配合國外進修機構入學時間,
自民國 113 年秋季學期起至 114 年春季學期止,共計 1 學年。
參、進修機構: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重點大學。
視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與國外進修機構協商結果定之。113 年度預定選送之進修機構如下,每名學生限擇 1 類申請。如國外進修機構及名額更動,將另行公告。
一、A 類:修習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A 類及 B 類合計 15 名為原則)
(一)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二)Barrett, The Honors College,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USA
(三)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四)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UK
(五)University of Toronto, Canada
(六)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二、B 類:修習非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A 類及 B 類合計 15 名為原則)
(一)University of Tübingen, Germany
(二)Sciences Po, France
三、C 類:修習研究所課程。(以 15 名為原則)
(一)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二)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肆、獎助項目及額度:
一、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核發之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繳費用途不明者,由本部認定。
二、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檢據核實報支。
三、國外生活費:各地區生活費每月補助金額如下。自抵達國外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 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補助十個月。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助依附件地區金額之前者以 1.6 倍核算,後者以 1.3 倍核算。

伍、申請資格:申請學生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學生身分規定(每名學生限擇 1 類申請):配合 A、B 及 C 類進修機構,規定如下:
(一) A 類、B 類: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大二(含)以上之大學部在學(非應屆畢業)學生(不含五專部學生),且未來有志從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者。
(二) C 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10 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學士學位,並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提出 113 學年度秋季學期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研究所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 錄取證明者。
2.112 學年度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學士班應屆畢業生,並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提出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者。
3.112 學年度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碩士班一年級在學學生(非碩士在職專班)。
三、具備相關語言能力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本身表現之資料。
四、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 1 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
五、曾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陸、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及資料繳交,網址為 https://youconf.at/bunban

柒、附件:
一、1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甄選簡章
二、教育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