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出國研修學分(含交換)

  • 申請及出國期間須為本校已註冊之正式學籍學生。
  • 前學期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為原則。
  • 英語系國家之英文成績應達托福iBT:57、TOEIC:550、IELTS:5.0或對方機構(含姊妹校)規定之語言門檻。
  • 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學金者。
  • 過去一年內未曾放棄審核通過之資格者。
  • 每人於就讀之學制以申請一次為限。
  • 非中華民國國籍學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僑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僑居地之學校。
  1. 獲教育部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 選填研修學校:每人可依志願申請2所學校。
  3. 外籍生/僑生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選填原國籍國家學校。
  4. 通過本校校內甄選之學生,僅為獲得本校推薦之資格,不代表已獲研修學校或機構錄取;若未通過研修學校審核,錄取資格即自動取消,不得要求改分發他校。
  5. 獲補助之同學,錄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按時至該校就讀,錄取資格隨即取消。
  6. 經研修學校正式錄取之學生,於研修期間不得辦理本校休學或畢業手續;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縮短研修期間,務必先向本校國際事務組提出申請。
  7. 研修學生是以選讀生身份於研修學校就讀,不得要求獲取該校學位。
  8. 所有獲補助同學皆需自行辦理宿舍申請、簽證、選課、成績單申請、學分抵免、機票、機場接送及保險等個人事宜。
  9. 交換學生須繳交本校學雜費。出國期間之住宿、生活等相關雜費,應自行負責。但若各交換學校與本校簽定之合作協議另有規定者,則按規定辦理。
  10. 所有錄取同學於研修學校完成報到或註冊手續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情事,如有違反情況須同時接受兩校校規處置。
  11. 所有錄取同學於研修期間,密切與本校保持連繫,並留意自身安全問題。
  12. 所有錄取同學應於返國後兩週內繳交研修心得報告乙份或提供個人交換心得網站,同時有義務參與國際事務組所舉辦之學生出國成果發表會發表成果報告。回國後之學分抵免事宜,請洽詢學系或學程辦公室。
  13. 獲學校錄取之學生,若取消出國行程,應於預定出國日期之3個月前,提出放棄出國研修之申請。同時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Link)
    ◎ 法鼓文理學院學生國際移動獎勵要點(114.12.03修正通過)(Link)